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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局函知 有關新聞報載禾馨診所涉嫌替多名產婦開立胎位不正之不實診斷書,使產婦向投保公司詐領保險費案,請依規定辦理
主旨:有關新聞報載禾馨診所涉嫌替多名產婦開立胎位不正之不 實診斷書,使產婦向投保公司詐領保險費一案,請查照並 轉知所屬依規定辦理。#1225
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11年8月15日衛部醫字第1111665817號函 辦理。
二、醫師法第28條之4規定:「醫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 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得併處限制執業範圍、停 業處分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或廢止其執業執照;情節重大 者,並得廢止其醫師證書:...五、出具與事實不符之診斷 書、出生證明書、死亡證明書或死產證明書。」
三、另醫療法第57條第1項規定:「醫療機構應督導所屬醫事人 員,依各該醫事專門職業法規規定,執行業務。」違者依 同法第103條規定論處。
四、請貴院及公會向所屬人員加強宣導及督導,以免受罰。
正本:宜蘭縣各醫院、宜蘭縣醫師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