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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聯會函知 「全民健保保險憑證製發及存取資料管理辦法」修正,預訂於9/1生效,健保署將啟動「不上傳不給付作業」,影響甚鉅,且事前並未與醫界溝通,事涉重大,建議不應與費用給付作業連結

主旨:「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製發及存取資料管理辦法」修 正,預訂於111年9月1日生效,中央健康保險署將啟動 「不上傳不給付作業」,影響甚鉅,且事前並未與醫界溝 通,事涉重大,建議不應與費用給付作業連結,請察 照。#131

說明:

一、111年8月19日衛生福利部召開全民健康保險會第5屆111年 第8次委員會議,中央健康保險署於會中說明「全民健康保 險保險憑證製發及存取資料管理辦法」(下稱憑證管理辦 法)修正,預訂於111年9月1日由衛生福利部發布生效,同 時將啟動「不上傳不給付作業」。

二、查憑證管理辦法係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6條第2項規定: 「前項健保卡之換發及補發,保險人得酌收工本費;其製 發、換發、補發、得存取及傳送之資料內容與其運用、使 用管理及其他有關事項之辦法,由保險人擬訂,報主管機 關核定發布。」授權訂定之,可知原僅對於健保卡發放方式及相關資料存取等內容之規範,並未明文授權主管機關 據以作為「是否提供健保給付」之依據。

三、又查憑證管理辦法第10條附表二「醫療專區」資料內容, 現行僅單純規定門診處方箋、重要處方項目、處方簽章及 過敏原或過敏藥物等資訊,前述附表於預告草案擬新增檢 驗(查)結果、醫療檢查影像及影像報告等四項規定,觀其 修正理由敘明乃為促進醫療資訊共享,提升醫療服務品 質,防止醫療資源浪費等,與給付相關作業無涉。

四、行政程序法第10條規定,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不得逾越 法定之裁量範圍,並應符合法規授權之目的,任何行政行 為或規定均應有法律明確授權,以管理辦法規定作為給付 依據,甚至規致不給付之嚴重侵害結果,在母法未有明確 授權之下,實已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五、又行政機關採取行政措施時必須和其所欲達成之行政目的 具有正當合理關聯,不得將不具事理上關聯的事項與其所 欲採取的措施或決定相互結合,尤其對人民課以一定的義 務或負擔,或造成人民其他的不利益時,其採取的手段舆 所欲追求的目的之間,必須存有合理的聯結關係,修正憑 證及資料存取規範為防止醫療浪費,與費用給付並未存有 實質的關聯關係,亦違反不當聯結禁止原則。

六、倘主管機關是希望達到從而將檢驗(查)結果等內容上傳到 專區之目的,應先行採取對於人民權利影響最小之方式。 輔導醫療機構之正當作為而不率斷侵害人民財產權益之行 為,捨此實屬違反法治國之逾法手段。涉及人民勞務對 25 價、財產權等重大議題,仍應嚴守法律上位規範,始符合憲政國家的基本要求,是以單純之憑證管理及資料存取規 範,不應作為給付與否之作業依據。

七、醫療院所實質上已提供民眾檢驗(查)等醫療服務,有提供 醫療服務之事實,除法令有規定不予給付外,皆應給付 之,且中央健康保險署事前並未與醫界充分溝通不給付事 宜,事涉重大,影響甚鉅。爰此,111年9月1日將生效之資 料管理辦法內容,本會反對與費用給付作業連結。

正本:衛生福利部、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副本:各縣市醫師公會、西醫基層醫療服務審查執行會各分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