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轉知「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部分 診療項目,業經衛生福利部於111年8月15日以衛部保字第 1110131459號令修正發布,並自111年9月1日生效,請 查 照。#151
說明:依據衛生福利部111年8月15日衛部保字第1110131459C號函 辦理。
正本:各縣市醫師公會
附件一 附件二 附件三 附件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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