訊息佈達
全聯會函轉知 勞動部8/12修正發布「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醫療機構認可及管理辦法」
主旨:轉知勞動部111年8月12日以勞職授字第11102042571號令 修正發布「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醫療機構認可及管理 辦法」,檢附修正條文1份,請 查照。#153
說明:
一、依據勞動部111年8月12日勞職授字第11102042574號函辦 理。
二、本次發布之「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醫療機構認可及管 理辦法」,修正重點略以:
(一)第7條第2款-噪音作業:新增「聘有耳鼻喉科專科醫師或 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規定。
(二)第7條第3款-異常氣壓作業:除自備外,新增開放「租 用」方式。
(三)第9條第5款:高壓氧設備,新增「租用」方式須檢附之 證明。
(四)第10條:將認可機構原申請之醫事人員或設備有異動時,應於異動後「7日」改為「15日」內登錄。
(五)第14條:限縮醫療機構辦理人員在職教育訓練之網路學 習時數,不得超過「5小時」。 (六)第24條第2項:經撤銷或廢止認可之醫療機構,於經撤銷 或廢止後「三年」內修改為「二年」內,若有規範之情 形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不予認可。
三、本函訊息刊登本會網站。
正本:各縣市醫師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