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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局函 衛福部6/24「執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醫療照護及防治發給補助津貼及獎勵要點」第二點及第四點之修正規定、修正對照表及修正後全文,其中第四點第四款第一目誤植一節

主旨:衛生福利部111年6月24日衛部醫字第1111663295號函檢送 「執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醫療照護及防治發給補助津貼 及獎勵要點」第二點及第四點之修正規定、修正對照表及 修正後全文各1份案,其中第四點第四款第一目誤植一 節,詳如說明段,請查照。#1225

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11年6月29日衛部醫字第1111664408號函 辦理。

二、旨揭修正規定及修正後全文之第四點第四款第一目應為 「每家設置獎勵費用上限二十萬元。」誤植為「每家採檢 醫療機構設置獎勵費用上限二十萬元。」。

三、旨揭修正後全文請逕至衛生福利部網站首頁/嚴重特殊傳染 性肺炎專區/其他/法規項下查詢。

正本:宜蘭縣醫師公會、國立陽明交通大學附設醫院、醫療財團法人羅許基金會羅東博 愛醫院、天主教靈醫會醫療財團法人羅東聖母醫院、臺北榮民總醫院蘇澳分院、 宜蘭仁愛醫療財團法人宜蘭仁愛醫院、天主教靈醫會醫療財團法人礁溪杏和醫 院、本縣12鄉鎮市衛生所
副本:本局疾病管制科、本局食品藥物管理科、本局醫政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