訊息佈達


全聯會函轉知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6/24令修正發布「公告場所室內空氣品質檢驗測定管理辦法」第10條、第18條,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含法規命令條文)、修正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

主旨:轉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11年6月24日以環署空字第 1111074233號令修正發布「公告場所室內空氣品質檢驗測 定管理辦法」第10條、第18條,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含法 規命令條文)、修正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各1份,請 查照。#153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11年6月24日環署空字第 1111074233D號函辦理。

二、環境保護署考量公告場所排定定期檢測,尚須配合檢測機 構安排定檢時程,為賦予公告場所之完成定檢彈性,增訂 實施定期檢測得有合理緩衝期,除第1次定期檢測以外之各 期檢測時間,得提前或延後3個月內辦理;而自行增加1次 以上之定期檢測,凡符合室內空氣品質標準,且提供直轄 市、縣(市)主管機關查核者,其下一次檢測實施時間, 自最近一次定期檢測完成日起算,以符合實務需求;另公 告場所於測定期間暫停營業者,應於復業後3個月內完成室內空氣品質定期檢測,以完善後續管理工作,爰修正旨揭 規定。

三、本函訊息刊登本會網站。

正本:各縣市醫師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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