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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聯會函轉知 衛福部考量因受COVID-19疫情影響及配合防疫政策需要,各類醫事人員執業執照應更新期限介於1/1~12/31(含109年展延6個月及110年再展1年)統一逕予展延1年

主旨:轉知衛生福利部考量因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及配合防疫政策需要,各類醫事人員執業執 照應更新期限介於111年1月1日至111年12月31日者(含 109年展延6個月及110年再展1年)統一逕予展延1年,請 查照。#153

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11年6月24日衛部醫字第1111663984號函 副本辦理。

二、按各類醫事人員法規定,執業應受繼續教育,並每6年提出 完成繼續教育證明文件,辦理執業執照更新。為使全體醫 事人員專心投入防疫工作,衛福部前以109年3月20日衛部 醫字第1091661705號函規定,執業執照應於109年12月31日 前更新者,得逕予展延6個月,並以109年6月22日衛部醫字 第1091663895號函補充無須檢具書面理由及證明文件;另衛福部110年4月15日衛部醫字第1101660973號函規定,執 業執照應更新期限介於110年1月1日至110年12月31日者 (含109年展延6個月),得逕予展延1年。

三、考量111年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尚未完全控制,旨揭醫 事人員執業執照應更新日期得參照109年及110年函示,逕 予展延1年,免個別提出申請。

四、展延方式辦理如下:
(一)對象:醫事人員執業執照應更新期限介於111年1月1日至 111年12月31日者(含依說明二展延後,更新期限於111 年者)。
(二)方式:免申請,逕予展延1年。展延期間內,醫事人員可 正常停業、歇業、執業、更換執業處所等,不受限制。
(三)於展延期間更新執業執照,新發之執業執照應更新日期 為自原發(未展延)執業執照屆滿第6年之翌日,不因展 延而延後應更新日期。

五、本函訊息刊登本會網站。

正本:各縣市醫師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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