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轉知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修訂「嚴 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病例定義,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11年6月 21日肺中指字第1113700358號函副本辦理。
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修訂嚴重特殊 傳染性肺炎病例定義之檢驗條件(四)為「經衛生福利部食 品藥物管理署核准通過之家用新型冠狀病毒抗原或核酸檢 驗試劑檢測陽性,並經醫師確認。」(附件),本項修正並 自111年6月21日起開始適用。
三、本函訊息刊登本會網站。
正本:各縣市醫師公會
附件一 附件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