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轉知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函知執行「戒菸服務補助計 畫」,使用戒菸輔助用藥時,請依修正後之「戒菸服務用 藥原則」辦理(如附件),請 查照。#124
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111年6月14日國健教字第 1110760622號函副本辦理。
二、本函訊息刊登本會網站。
正本:各縣市醫師公會
附件一 附件二 附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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