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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局為維護民眾用藥安全,請確實依醫療法、藥事法及藥師法等規定辦理,以免因不諳法令而觸法函

主旨:為維護民眾用藥安全,請確實依醫療法、藥事法及藥師法 等規定辦理,以免因不諳法令而觸法,請查照。#1240

說明:

一、依據醫療法第57條第2項規定:醫療機構不得聘僱或容留未 具醫事人員資格者,執行應由特定醫事人員執行之業務。

二、醫療法第103條第3項:醫療機構聘僱或容留未具醫師以外 之醫事人員資格者,執行應由特定醫事人員執行之業務, 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

三、依據藥事法第37條之「優良藥品調劑作業準則」第3條規 定:本準則所稱調劑,係指藥事人員自受理處方箋至病患 取得藥品間,所為之處方確認、處方登錄、用藥適當性評 估、藥品調配或調製、再次核對、確認取藥者交付藥品、 用藥指導等相關之行為。

四、依據藥事法第37條之「優良藥品調劑作業準則」第6條規 定:本準則所稱調配,係指調劑作業過程中,依處方箋內 容選取正確藥品、計數正確數量、書寫藥袋或貼標籤、包 裝等過程之行為。

五、依據藥師法第15條規定:藥師業務如下:
(一)藥品販賣或管理。
(二)藥品調劑。
(三)藥品鑑定。
(四)藥品製造之監製。
(五)藥品儲備、供應及分裝之監督。
(六)含藥化粧品製造之監製。
(七)依法律應由藥師執行之業務。
(八)藥事照護相關業務。

六、藥師法第24條規定:未取得藥師資格擅自執行第15條第1項 之藥師業務者,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正本:宜蘭縣醫師公會、宜蘭縣藥師公會、宜蘭縣藥劑生公會、宜蘭縣西藥商業同業公 會、國立陽明交通大學附設醫院、醫療財團法人羅許基金會羅東博愛醫院、天主 教靈醫會醫療財團法人羅東聖母醫院、臺北榮民總醫院蘇澳分院、臺北榮民總醫 院員山分院、宜蘭仁愛醫療財團法人宜蘭仁愛醫院、天主教靈醫會醫療財團法人 礁溪杏和醫院、宜蘭員山醫療財團法人宜蘭員山醫院、海天醫療社團法人海天醫 院、各鄉鎮市衛生所
副本:國立陽明交通大學附設醫院藥劑部、醫療財團法人羅許基金會羅東博愛醫院藥劑 科、天主教靈醫會醫療財團法人羅東聖母醫院藥劑科、本局食品藥物管理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