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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局函 重申婦產科醫師使用Misoprostol,應依循婦產科醫學會109年7月訂定之Misoprostol(Cytotec®)產科使用指引及知情同意書,請遵照辦理

主旨:重申婦產科醫師使用Misoprostol,應依循台灣婦產科醫 學會109年7月訂定之Misoprostol (Cytotec®)產科使用指 引及知情同意書(如附件),請轉知所屬遵照辦理,請查 照。#1225

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11年5月17日衛部醫字第1111662945號函 辦理。

二、為避免醫師使用Misoprostol引產而引發子宮破裂等醫療事 故,查衛生福利部業以109年8月28日衛部醫字第 1091665157號函(如附件)檢送旨揭使用指引及知情同意 書,並敘明應依法善盡告知義務在案。因近年仍有醫療機 構發生使用旨揭藥品於產婦分娩時,疑因使用不當,發生 重大傷害之醫療事故,衍生醫療爭議案件,爰再次重申。

正本:醫療財團法人羅許基金會羅東博愛醫院、天主教靈醫會醫療財團法人羅東聖母醫 院、國立陽明交通大學附設醫院、東興婦產科診所、宜蘭縣醫師公會
副本:本局醫政科

附件一        附件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