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轉知勞動部公告訂定「醫療保健服務業僱用之住院醫師 (不包括公立醫療院所依公務人員法制進用者)適用勞動 基準法」,並自中華民國108年9月1日生效,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勞動部108年3月12日勞動條1字第1080130207號公告辦 理(如附件)。
二、本函相關訊息刊登臺灣醫界雜誌及本會網站。
附件一 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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