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轉知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配合衛生福利部修正發布「醫 事服務機構辦理預防保健服務注意事項」,檢送修正之 「新住民懷孕婦女未納健保產前檢查補助計畫」、對照表 及問答集各1份(附件1-3),並自111年7月1日實施,請 查照。#124
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111年5月6日國健婦字第 1110461192號函副本辦理。
二、本函訊息刊登本會網站。
正本:各縣市醫師公會
附件一 附件二 附件三 附件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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