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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局函轉知 勞動部3/11勞動條3字第1080130222號函頒修正後之「事業單位實施勞工值日(夜)應行注意事項」及修正對照表,請確實遵守勞基法相關規定
衛生局3/22函轉知醫院 勞動部3/11勞動條3字第1080130222號函頒修正後之「事業單位實施勞工值日(夜)應行注意事項」及修正對照表,請確實遵守勞基法相關規定:
(一)鍳於事業單位多有實施勞工值日(夜)之情況,民國74年間內政部主管勞王事務時期特訂定旨揭注意事項實施至今,衡酌部份事業單位仍有安排勞工值日(夜)之需求,爰針對現階段常見實務疑義,酌作修正。
(二)勞工值日(夜)工作非屬正常工作之延伸,基此,勞工並無從事值日(夜)之義務;事業單位如確有必要要求勞工值日(夜),須徵得個別勞工同意,復基於勞資合作之精神,勞工應儘量與雇主配合。
(三)考量勞工健康福祉,旨揭注意事項自111年1月1日起停止適用,請事業單位妥予補充人力,預為因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