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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局函轉 有關中央疫情指揮中心檢送新修訂「設有血液透析室之醫療機構因應COVID-19感染管制措施指引」,請配合辦理

主旨:函轉有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檢送 新修訂「設有血液透析室之醫療機構因應COVID-19感染管 制措施指引」,敬請貴機構配合辦理,請查照。#2204

說明:

一、依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11年3月 30日肺中指字第1113800113號函辦理。

二、旨揭指引前次修訂時間為110年6月5日,鑒於透析病人免疫 力低、老年族群多、出入透析機構頻繁,為感染高危險族 群,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訂定旨揭指引,提供設有血液 透析室之醫療機構於病人分流、病人安置、個人防護裝備 及手部衛生等感染管制建議。

三、因應新型變異株威脅,為預先因應COVID-19社區流行疫 情,強化機構內發生確定病例或群聚事件應變機制,爰增 列相關感染管制建議,修正重點如下:
(一)機構內發生確定病例管控措施建議:
1、倘機構內發生COVID-19確定病例事件,密切接觸者匡列原則及應變處置建議,可依循「醫院因應院內發生 COVID-19 確定病例之應變處置建議」辦理。
2、考量血液透析屬必要且急迫性之醫療服務,倘機構之 工作人員因密切接觸COVID-19確診病人而匡列為居家 隔離對象,致機構人力短缺無法維持重要業務時,可 依循「因應COVID-19疫情醫療照護工作人力短缺之應 變處置建議」,於啟動人力備援計畫後人力仍然不 足,且無法將病人轉介至其他機構時,可提前召回可 能仍具傳播風險之醫療照護工作人員返回工作。
(二)匡列為密切接觸者之門診透析病人,於居家隔離期間應 持續接受血液透析照護,並依循「居家隔離、檢疫或自 主健康管理者接受醫療照護時之感染管制措施」,是類 無相關症狀病人於接受照護前,應接受1次抗原快篩。
(三)COVID-19疫苗接種:
1、考量接種COVID-19疫苗是預防感染、避免重症與死亡 最有效的方式。機構應訂有全院工作人員COVID-19疫 苗接種計畫,由領導階層帶領,落實執行。
2、符合公費COVID-19疫苗、流感疫苗、及肺炎鏈球菌疫 苗接種對象,經醫師評估未有具接種禁忌症而不適合 接種者,應宣導並協助病人接受疫苗注射。

四、配合前開修訂,併同增列整備現況查檢表之「疫苗接種」 及「因應機構內發生確定病例之應變處置」等稽查項目。

五、旨揭修訂指引已置於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全球資訊網/嚴 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專區/醫療照護機構感染管 制相關指引項下,請自行下載參閱。

六、檢附原函影本一份(附件)供參。

正本:宜蘭縣醫師公會、宜蘭縣各醫院
副本:本局疾病管制科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