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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局函知 關於醫師法第8條之2所稱「經事先報准者」,其中有關醫院醫師支援診所規定,修正如說明二,請醫師配合辦理

主旨:關於醫師法第8條之2所稱「經事先報准者」,其中有關醫 院醫師支援診所規定,修正如說明二,請轉知所屬醫師配 合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11年3月25日衛部醫字第1111661106號函 辦理。

二、「醫院醫師支援診所,其支援醫師人數不得超過被支援診 所醫師人數之2倍,支援時段不得超過被支援診所總服務時 段之40%」之規定,前經96年2月9日衛署醫字第0960222467 號函及103年6月11日衛部醫字第1031663846號函重申在案 (如附件)。前開「時段」之計算單位由原每時段4小時修 正為3.5小時,並自即日起先試行半年。

正本:宜蘭縣各醫院、本縣12鄉鎮市衛生所
副本:宜蘭縣醫師公會、本局疾病管制科、本局保健科、本局企劃科、本局心理衛生及 毒品防制科、本局食品藥物管理科(以上均含附件)、本局醫政科 

附件一      附件二       附件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