訊息佈達
全聯會函轉知 環保署公告預告「公告場所室內空氣品質檢驗測定管理辦法」第10條修正草案,並附修正草案總說明及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主旨:轉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預告「公告場所室內空氣品質 檢驗測定管理辦法」第10條修正草案,並附修正草案總說 明及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如附件),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11年3月22日環署空字第 1111025938B號函辦理。
二、本公告草案依據「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第6條:公告場所 定義含醫療機構,查「應符合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之第 一、二批公告場所」,醫療機構指經衛福部醫院評鑑評定 之醫學中心及區域醫院。
三、對旨揭草案內容如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預告 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環保署空氣品質 及噪音管制處。
四、本函訊息刊登本會網站。
正本:各縣市醫師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