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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局函 為辦理108年度醫事人員至原住民族地區開業補助一案,請依說明段之規定期限提出申請,送局審核後核轉衛福部辦理

主旨: 為辦理108年度醫事人員至原住民族地區開業補助一案,惠請轉知所屬會員,依說明段之規定期限提出申請,送本局審核後核轉衛生福利部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衛生福利部108年3月5日衛部照字第1081560232號函辦理。

二、 依衛生福利部補助醫事人員至原住民族地區開業要點第4點規定::「在原住民族地區開業,且開業時之部落或村(里)無其他同類型機構者,得申請本要點之補助。」爰若該村(里)已有衛生所者,則不予補助。

三、 請轉知申請人詳閱本要點及補助應注意事項規定,檢具申請書(含收據、開業執照)、切結書1式4份(正本1份,影本3份)等申請資料辦理。

四、 108年度補助之對象為107年12月1日至108年10月31日止開業之醫事機構,請於開業日起6個月內提出申請,由本局衡酌資源配置效能進行初審,將合格案件及審查意見表隨到隨送衛生福利部辦理審查。

五、 檢送「衛生福利部補助醫事人員至原住民族地區開業要點」、申請書、切結書、注意事項及審查意見表各乙份,請至衛生福利部網站http://www.mohw.gov.tw之最新消息/公告訊息下載電子檔,依規定期限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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