訊息佈達


全聯會函轉知 國健署1月20日國健教字第1110760041號函之說明二、(二)第二章戒菸服務注意事項,戒菸治療療程個案紀錄表增列文字誤植,應為「初診第1次用藥以2週為原則」

主旨:轉知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111年1月20日國健教字第 1110760041號函之說明二、(二)第二章戒菸服務注意事 項,戒菸治療療程個案紀錄表增列文字誤植,應為「初診 第1次用藥以2週為原則」(勘誤表如附件),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衛福部國健署111年2月17日國健教字第1110760142號 函辦理。

二、本會業於111年1月24日以全醫聯字第1110000136號函轉知 衛福部國健署111年1月20日國健教字第1110760041號函, 諒達。

三、本函訊息刊登本會網站。

正本:各縣市醫師公會

附件一      附件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