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轉知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111年1月20日國健教字第 1110760041號函之說明二、(二)第二章戒菸服務注意事 項,戒菸治療療程個案紀錄表增列文字誤植,應為「初診 第1次用藥以2週為原則」(勘誤表如附件),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衛福部國健署111年2月17日國健教字第1110760142號 函辦理。
二、本會業於111年1月24日以全醫聯字第1110000136號函轉知 衛福部國健署111年1月20日國健教字第1110760041號函, 諒達。
三、本函訊息刊登本會網站。
正本:各縣市醫師公會
附件一 附件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