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轉知「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部分 診療項目,業經衛生福利部於111年2月15日以衛部保字第 1110105209號令修正發布,並自111年3月1日生效,請 查 照。
說明:依據衛生福利部111年2月15日衛部保字第1110105209C號函 辦理。
正本:各縣市醫師公會
附件一 附件二 附件三 附件四
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