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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聯會函建請指揮中心 就審議民眾接種COVID-19疫苗受害救濟申請案件向醫療院所調閱病歷事宜,應釐清「限期」醫療院所提供病歷資料之相關法源依據,並考量醫療院所行政作業及成本負擔,由政府編列預算補助醫

主旨:建請 貴中心(部)(署)就審議民眾接種COVID-19疫苗 受害救濟申請案件向醫療院所調閱病歷事宜,應釐清「限 期」醫療院所提供病歷資料之相關法源依據,並考量醫療 院所行政作業及成本負擔,由政府編列預算補助醫療院所 支應病歷複製行政費用,請 查(察)照惠復。

說明:

一、本會111年1月13日全醫聯字第1110000076號函諒悉。

二、據本會會員反映,鑑於邇來COVID-19疫苗接種大規模啟 動,接獲社團法人國家生技醫療產業策進會之函文,指為 民眾因申請預防接種受害救濟,請醫療院所於文到之日起 七日個工作日,提供個案就醫之病歷及相關檢驗報告等, 未於生策會提醒期限內提供者,生策會將請地方主管機關 衛生局調查是否有傳染病防治法第65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 情形,得予裁罰。

三、對於目前COVID-19疫情嚴峻,政府宣導鼓勵民眾踴躍接種 疫苗,接種後如有不良反應或導致死亡,有預防接種受害救濟之保障,維護民眾權益,立意良善。惟因應COVID-19 疫情發展,醫療院所除需處理平時醫療業務,尚需持續加 強疫情整備及充實防疫物資,已疲於奔命,另又要配合生 策會,於時限內提供個案就醫之病歷及相關檢驗報告等, 已造成醫療院所極大困擾並加重成本負擔,單以慢性病患 者為例,其病程為長期發展而成,所需複印病歷及相關檢 驗報告等所需之時間及成本,就極為可觀。

四、查衛福(貴)部110年10月25日衛授疾字第1100101871號函 說明一,係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39條第4項」規定請求醫 療院所配合病歷資料之提供,惟查該條規定「醫事機構、 醫師、法醫師及相關機關(構)應依主管機關之要求,提 供傳染病病人或疑似疫苗接種後產生不良反應個案之就醫 紀錄、病歷、相關檢驗結果、治療情形及解剖鑑定報告等 資料」,未規定醫療院所配合提供病歷等資料之期限,亦 未授權訂定醫療院所配合提供病歷等資料之期限,上揭函 文要求醫療院所配合於文到之日起七個工作日,提供個案 就醫之病歷及相關檢驗報告等,恐有法源依據未完備或授 權不足之處,有待加以釐清。

五、基於COVID-19疫情相關通報及申請案件大增,對於醫療機 構行政成本(包含人事、時間、事務費用等各項支出)負擔亦超過平日,一般病人請求提供病歷複製本尚需支付合 理費用,則主管機關向醫療機構索取所需資料,亦盼能對 合理行政作業費用或成本予以補助,以加速資料取得及提 高配合意願。

六、爰建請釐清相關法規疑義並考量醫療院所行政作業及成本負擔,由政府編列預算補助支應醫療院所病歷複製行政作 業費用及成本費用。

正本: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衛生福利部、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
副本:各縣市醫師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