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惠請轉知所屬單位提供正確病患資料,以利藥師執行法定業務,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衛生福利部108年2月25日衛部醫字第1080004978號函辦理。
二、 按醫師法第13條規定,醫師處方時,應於處方箋載明下列事項,並簽名或蓋章:(一)醫師姓名。(二)病人姓名、年齡、藥名、劑量、數量、用法及處方年、月、日。爰醫師開立處方箋之內容應符合上開規定,違者依同法第29條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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