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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聯會函知 有關考選部所詢各職業管理法規增訂限制性犯罪前科者充任各該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相關規定之可行性案
主旨: 有關 考選部所詢各職業管理法規增訂限制性犯罪前科者充任各該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相關規定之可行性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 復 貴部108年1月11日選專五字第1083300060號函。
二、 依據本會108年1月27日第11屆第13次醫事法規委員會會議結論,並經108年2月24日第11屆第18次理事會報告通過辦理。
三、 本會反對專技人員管理法規增訂性犯罪前科充任限制規定,理由如下:
(一) 醫師是高度自律的醫事人員團體,醫師執業須遵守醫學倫理規範,並於醫師法中訂有醫師懲戒相關規範。如醫師法第5條已規範醫師業務相關須限制充任之情形、第25條規範利用業務機會犯罪行為經判刑確定或執行業務違背醫學倫理等情事移付懲戒,及第25-1條規範醫師懲戒方式包括限制執業範圍或停業、廢止執業執照、廢止醫師證書等,可見目前已可透過相關行政救濟措施達到相同目的。
(二) 大法官釋字第584號解釋曾敘明,「人民選擇職業應具備之主觀條件,例如知識能力、年齡、體能、道德標準等,立法者若欲加以規範,須有較諸執行職業自由之限制,更為重要之公共利益存在,且屬必要時,方得為適當之限制。」經查目前並無足夠證據證明性犯罪者與執行醫療相關業務間,有直接之相關性或傷害性。政府應思考如何於保護公眾權益及保障人民工作權間謀求平衡,應以其他較小限制之手段替代,不應輕易限縮人民考試權及工作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