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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聯會函 轉知財政部函釋醫療機構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規定自政府領取之防疫獎勵金,轉發醫事人員及相關工作人員之稅務疑義

主旨:轉知財政部函釋醫療機構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 困振興特別條例規定自政府領取之防疫獎勵金,轉發醫事 人員及相關工作人員之稅務疑義,請 查照。

說明:

一、依財政部111年1月4日台財稅字第11104501060號書函(如附 件)辦理,併檢附財政部109年11月25日台財稅字第 10904629980號令及新聞稿各一份供參。

二、自COVID-19疫情發生以來,全國醫療院所及醫療人員在第 一線積極配合政府防疫政策,守護全民的健康安全,無形 中增加許多防疫軟硬體成本支出。為體恤醫療院所防疫之 辛勞及減輕醫療院所因降載收入銳減及防疫成本增加之經 營負擔,羅致政立法委員辦公室與本會邱泰源理事長國會 辦公室邀集財政部及衛生福利部於110年12月15日共同召開 協調會,爭取相關免稅或減稅方案。

三、現財政部依據該協調會決議,就相關稅務疑義函覆重點略以:
(一)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依紓困條例第9條之1第1 項、傳染病防治法第53條或其他法律規定,自政府領取 之補貼、補助、津貼、獎勵及補償,免納所得稅;另依 該部109年11月25日台財稅字第10904629980號令核釋, 政府機關(單位)核發上開免納所得稅之各項補助,免依 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
(二)爰此,自政府領取之各項補助(含防疫獎勵金),依醫療 機構依紓困條例規定,應按核發該各項補助之法令依據 所定之補助對象認定所得人,如補助對象為醫療機構, 核屬醫療機構之免稅收入;如補助對象為醫療機構之醫 事人員及相關工作人員,醫療機構僅為代收轉付性質, 則核屬該等人員之免稅收入,非該醫療機構之收入及費 用。又政府機關(單位)核發及醫療機構轉付上開免納所 得稅之各項補助,免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 報主管稽徵機關。

四、另,關於疫情期間之公費流感疫苗及常規疫苗接種處置 費、醫院健保總額未九補九之撥補款項,爭取免稅;診所 執行業務所得費用率提高至125%等案,財政部尚在研議 中,本會將持續溝通爭取。

五、本函相關訊息刊登本會網站及台灣醫界雜誌。 

附件一      附件二       附件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