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轉知衛生福利部公告預告「醫療機構設置標準」第九條附 表(七)診所設置標準表修正草案,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10年12月20日衛部醫字第1101667222A號 函辦理。
二、衛生福利部鑑於我國人口結構變化,預計於一百十四年邁 入超高齡社會,並為保障身心障礙者就醫權益,落實身心 障礙者權利公約之精神,增加就醫之便利性及可及性,使 診所之發展符合現行趨勢,爰擬修正診所友善設施之規 定。
三、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公告刊登公 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衛生福利部醫事司,並 請副知本會。
四、本函訊息刊登本會網站。
附件一 附件二 附件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