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轉知衛生福利部為利產檢院所之第一線醫事人員方便辨識 及記錄,重新調整產檢項目之醫令代碼,檢附「醫事服務 機構辦理預防保健注意事項」第三點附表2.2孕婦產前預 防保健服務之醫令代碼調整及問答集各1份,並自111年1 月1日起實施,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10年12月17日衛授國字第1100461452號函 副本辦理。
二、本函訊息刊登本會網站。
附件一 附件二 附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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