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檢送衛生福利部所定「新醫療技術人體試驗相關審查標準 作業程序」,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10年12月15日衛部醫字第1101668486號函 (如附件)辦理。
二、依據「人體試驗管理辦法」第2條及第3條規定略以,醫療 機構將新醫療技術,列入常規醫療處置項目前,應施行人 體試驗研究,並應擬訂計畫,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三、本函刊登本會網站。
附件一 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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