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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局函 重申醫事人員為產品代言時,應依「醫事人員代言產品之處理原則」辦理,請醫事人員遵循
主旨:重申醫事人員為產品代言時,應依 「醫事人員代言產品 之處理原則」辦理,請貴單位轉知所屬醫事人員遵循,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10年11月29日衛部醫字第1101667891號函 辦理。
二、國內由知名醫事人員或身穿白袍而貌似醫事人員入鏡代言 食品廣告屢見不鮮,其中不乏代言之產品宣稱或誇大療效 者,除應依食品安全管理法究責業者之外,如已違反醫事 人員相關倫理規範而達懲戒標準,依旨揭規定辦理,以維 護民眾消費安全之權利。
三、另如查獲未具醫事人員資格者喬裝、謊稱其為醫事人員 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已涉違反刑法第339條規定之詐欺 罪;如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 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者,已涉違反刑法第339條之4第3款規定之電信詐欺類型之加重詐欺罪,得逕移請 司法機關處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