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衛生福利部業於中華民國110年11月17日以衛部醫字第 1101663168號公告訂定「醫療法第一百零八條第四款中央 主管機關規定禁止使用之藥物」,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10年11月16日衛部醫字第1101663168C號 函(如附件)辦理。
二、檢送「醫療法第一百零八條第四款中央主管機關規定禁止 使用之藥物」公告1份。
三、相關訊息刊登台灣醫界雜誌及本會網站。
附件一 附件二 附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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