訊息佈達
全聯會函轉知 衛福部於10/27以衛部醫字第1101663167號公告修正「醫院重處理及使用說明書標示單次使用醫療器材作業指引」部分規定
主旨:轉知衛生福利部業於中華民國110年10月27日以衛部醫字 第1101663167號公告修正「醫院重處理及使用說明書標示 單次使用醫療器材作業指引」部分規定,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10年10月27日衛部醫字第1101663167A號 函(如附件)辦理。
二、本次修正重點如下,並附修正對照表如附件:
(一)刪除第2點第2款、第4款及第16點附表三、保險對象使用 自費項目同意書範本,有關「剩餘醫材」之定義及文 字。
(二)增列第19點: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重處理及使用單次醫 材之醫院,須主動將受核准之單次醫材登錄於衛生福利 部中央健康保險署醫材比價網。
(三)依據醫療器材管理法修正醫療器材管理用詞,將「仿 單」改為「說明書」。
三、相關訊息刊登本會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