訊息佈達
衛生局函 「醫院重處理及使用說明書標示單次使用醫療器材作業指引」部分規定,業經衛福部10/27公告修正
主旨:「醫院重處理及使用說明書標示單次使用醫療器材作業指 引」部分規定,業經衛生福利部110年10月27日衛部醫字 第1101663167號公告修正,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10年10月27日衛部醫字第1101663167A號 函辦理。
二、旨揭指引已置於衛生福利部網站http://www.mohw.gov.tw/「公告訊息」及醫事司醫療品質及醫院評鑑項下 (https://dep.mohw.gov.tw/DOMA/lp-2709-106.html),可 下載參考運用。
三、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刪除第2點第2款、第4款及第16點附表三、保險對象使用 自費項目同意書範本,有關「剩餘醫材」之定義及文 字。
(二)增列第19點: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重處理及使用單次醫材之醫院,須主動將受核准之單次醫材登錄於衛生福利 部中央健康保險署醫材比價網。
(三)依據醫療器材管理法修正醫療器材管理用詞,將「仿 單」改為「說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