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轉知「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部分 診療項目,業經衛生福利部於110年10月15日以衛部保字 第1101260334號令修正發布,並自110年11月1日生效, 請 查照。
說明:依據衛生福利部110年10月15日衛部保字第1101260334C號 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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