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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聯會函 轉知衛福部10/4修正發布「醫師法施行細則」第四條之一、第十三條

主旨:轉知衛生福利部110年10月4日衛部醫字第1101663903號令 修正發布「醫師法施行細則」第四條之一、第十三條(如 附件),請 查照。

說明:

一、依衛生福利部110年10月4日衛部醫字第1101663903C號函辦 理。

二、旨揭「醫師法施行細則」第四條之一、第十三條修正要旨 如下:
(一)增訂第四條之一:基於明確性原則,就醫師法第8條但書 「有特殊理由,未能於執業執照有效期限屆至前申請更 新,經檢具書面理由及證明文件,向原發執業執照機關 申請延期更新並經核准者,得於有效期限屆至之日起六 個月內,補行申請」規定,明定有特殊理由之情形。
(二)修正第十三條第一項:英國業於 110 年 1 月 1 日正式 脫離洲聯盟,為免持有英國學歷報考國內醫師考試者不 適用「醫師法」第四條之一免學歷甄試規定,新增「英國」為歐洲之範圍,以符立法原意及現況。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