訊息佈達
衛生局函 有關COVID-19確診個案於解除隔離3個月後,若檢驗結果為陽性或接觸到其他感染個案之處理程序疑義
主旨:有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確診個案於解除隔 離3個月後,若檢驗結果為陽性或接觸到其他感染個案之 處理程序疑義,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10年9月 26日肺中指字第1100033197號函辦理。
二、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參考歐美國家建議,對於解除隔離 治療後之確診個案,於3個月內再接觸到其他感染個案,若 無症狀惡化、免疫功能低下或有暴露其他新病毒株之可能 性時,已律定無須對其再進行居家隔離,惟倘已確診超過3 個月,再次接觸到其他感染個案而被匡列為密切接觸者, 仍應依規定進行居家隔離。
三、另該中心依近期國際研究資料顯示,感染COVID-19個案於 確診後6個月內再次感染的機率非常低,且由於感染COVID19個案於解除隔離治療後,以PCR檢測方式仍可能持續檢出病毒核酸達數個月之久,爰該中心對於確診個案於解除隔 離治療3個月後至6個月期間,倘PCR採檢結果為陽性時,除 免疫不全病人或Ct值特別低者,仍應依確診個案處置規定 處置外,其後續處置之原則,建議如下:
(一)個案無症狀:倘經綜合評估(如血清抗體檢測結果、PCR 再次採檢結果、接觸史等)可認定個案非近期感染,則 個案及其接觸者得免隔離。完成評估前,個案及接觸者 先行在家居家隔離。
(二)個案出現疑似症狀:依確診個案處置規定,送醫院隔離 治療,其密切接觸者先採取居家隔離措施,隔離期間如 符合下列任一項條件,則個案可解除隔離治療,其密切 接觸者亦可同時解除居家隔離:
1、經臨床醫師評估,其出現症狀可為其他病因所解釋, 且經1次呼吸道檢體檢驗SARS-CoV-2 RT-PCR檢驗結果 為陰性或Ct值30。
2、經綜合評估排除近期感染,且間隔24小時之二次呼吸 道檢體檢驗SARS-CoV-2 RT-PCR檢驗結果為陰性或Ct值 30。
四、旨揭確診個案如符合前揭條件排除再次感染而解除隔離, 請通知本局轉知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將該筆通報資料 與原確診通報資料歸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