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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聯會函請衛福部修正「長期照顧專業課程(LevelⅡ)及整合課程(LevelⅢ)授課講師資格

主旨:敬請 貴部修正「長期照顧專業課程(Level Ⅱ)及整合課 程(Level Ⅲ)授課講師資格」,請 察照。

說明:

一、依本會110年8月13日老人醫療與長照專案小組學術組第四 次會議報告事項決定及110年8月22日第十二屆第十次理事 會報告通過辦理。

二、貴部110年2月25日衛部顧字第1091963201號函修正「長期 照顧專業課程(Level Ⅱ)及整合課程(Level Ⅲ)授課講師 資格」,其中授課講師應符合下列各點資格之一:「三、 具課程領域專長及教育部審定講師(級)以上資格者」,建 議修正為「三、具課程領域專長或教育部審定講師(級)以 上資格者」(如附件)。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