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檢送「懷孕婦女之茲卡病毒感染症通報與檢驗流程」修正 資料1份(附件1),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110年9月10日疾管防字第 1100200812號函辦理。
二、配合新版傳染病通報系統上線,對於懷孕婦女不符合茲卡 病毒感染症通報定義(病例定義如附件2),若有茲卡病毒相 關暴露史且要求檢驗,經醫師評估有檢驗之必要,請於傳 染病通報系統之「重點監視項目」通報,並勾選「茲卡病 毒篩檢」(重點監視項目之茲卡病毒篩檢通報頁面如附件 3)。
附件一 附件二 附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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