訊息佈達


全聯會函 建議衛福部轉發「長照機構依法可否設置醫務室」函釋予各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案,業獲採納

主旨:本會建議衛生福利部轉發「長照機構依法可否設置醫務 室」函釋予各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案,業獲採納,請 查 照。

說明:

一、依衛生福利部110年8月20日衛部顧字第1100132184號函辦 理。

二、本會110年3月8日建議衛生福利部函釋「長照機構依法可否 設置醫務室」乙案,業經該部110年7月30日衛顧部字第 1101961458號函覆(110年8月5日本會全醫聯字第 1100000993號函諒達)。

三、鑑於各縣市衛生主管機關對長照機構依法可否設置醫務室 尚有諸多爭議,本會110年8月17日以全醫聯字第 1100001020號函請衛生福利部轉發「長照機構依法可否設 置醫務室」函釋予各縣市衛生主管機關(副本諒達)。

四、前述建議業經衛生福利部採納,並於110年8月20日衛部顧 字第1100132184號函轉發各縣市衛生主管機關(如附件)。

五、本訊息刊登本會官網。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