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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聯會函知 有關建議衛福部調高「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之專業評估被看護者醫療機構」居家醫療照護整合計畫診所,辦理到宅評估之收費標準案,部函復如說明

主旨:本會建議衛福部調高「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 之專業評估被看護者醫療機構」居家醫療照護整合計畫診 所,辦理到宅評估之收費標準案,衛福部函復如說明二, 請 查照。

說明:

一、依衛生福利部110年8月11日衛部顧字第1101961961號函辦 理(如附件)。

二、本會110年7月20日全醫聯字第1100000873號函建請衛生福 利部微調聘請外勞到宅評估鑑定費用標準,衛生福利部函 覆重點略以:
(一)考量各縣市城鄉差距、地域範圍不一及交通便利性,依 110年3月12日衛部顧字第1101960629號函(本會110年3月 22日函轉,諒達)函頒之「全民健康保險居家醫療照護整 合計畫」之診所納入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之到宅專業評 估醫療機構注意事項第10條第5項規定,診所收費標準, 由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定。
(二)查各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定之居整計畫診所進行到宅專 業評估收費標準,介於新台幣2053~3000元,交通費採實 支實付方式,相關資料刊登縣市政府主管機關網頁。
(三)又查該部經常接獲民眾反應醫療機構之到宅專業評估收 費過高,造成民眾負荷。綜上,本會所請,係屬地方政 府權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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