訊息佈達


全聯會函 請衛福部釐清長照機構可否設置醫務室及就醫師與其他醫事人員取得長照課程之積分數應作不同考量案,衛福部函覆如說明

主旨:本會函請衛生福利部釐清長照機構可否設置醫務室及就醫 師與其他醫事人員取得長照課程之積分數應作不同考量 案,衛生福利部函覆(如附件),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10年7月30日衛部顧字第1101961458號函 辦理。

二、本會110年3月8日全醫聯字第1100000243號函建請衛生福利 部釐清長照機構依法可否設置醫務室及研議考量醫師與其 他醫事人員具有本質差異,對其取得長照課程之積分數、 採認及課程內容等,亦應作不考量設計案(副本諒達),衛 生福利部函覆重點略以:
(一)長照機構雇用勞工人數為50人以上者,可設置醫務室並 僱用或特約醫護人員,對該長照機構員工或成員,提供 健康管理、職業病預防及健康促進等勞工健康保護服 務。
(二)醫師與其他類之長照人員訓練規範,仍以現行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辦理。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