訊息佈達
全聯會函 有關衛福部6/11公告預告「公共衛生師受指定執行公共衛生事件補償辦法」草案,全聯會之意見如說明段及附件
主旨:貴部110年6月11日公告預告「公共衛生師受指定執行公共 衛生事件補償辦法」草案,本會之意見如說明段及附件, 請 察照。
說明:
一、依據貴部110年6月11日衛部醫字第1101663351A號函辦 理。
二、依據貴部公告預告之草案內容,本會建議應將「爭議處理 條款」增列至草案中,並針對下列條文給予修改建議:
(一)第2條:建議增列「報告必要項目及內容」等文字,建議 修正條文如下: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 指定公共衛生師辦理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業務時,應將 業務內容、「報告必要項目及內容」、執行時間及地 點,以書面通知公共衛生師。
(二)第6條:公共衛生師申請補償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 文件、資料,向主管機關提出。同時亦可明訂申請期限 及小組必要成員,如公共衛生師公會代表等。
(三)第7條:前條之申請經小組審查通過及主管機關核定後, 主管機關應將補償費用,依法令規定撥付申請人。同時 亦可明訂審查及撥付時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