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轉知衛生福利部修正發布施行「危險性行為之範圍標準」 第二條,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10年7月2日衛授疾字第1100100975號函辦 理(如附件)。
二、本函訊息刊登本會網站。
附件一 附件二 附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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