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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局函 為擴大基層醫療服務防疫量能,疫情指揮中心訂定「社區醫院及診所公費COVID-19抗原快篩指引」及「社區醫院及診所自費COVID-19抗原快篩指引」,請依循辦理
主旨:為擴大基層醫療服務防疫量能,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 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訂定「社區醫院及診所公費COVID-19抗 原快篩指引」及「社區醫院及診所自費COVID-19抗原快篩 指引」,惠請貴院依循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10年6月 23日肺中指字第1103800311號函辦理。
二、旨揭院所得依以下說明申請執行公費抗原快篩:
(一)採檢對象:民眾有COVID-19疑似症狀,或TOCC暴露風 險,或經醫師懷疑等符合公費檢驗對象。
(二)申請程序:
1、有意願提供公費抗原快篩服務院所,須備妥抗原快篩 計畫書向本局提出申請(社區採檢院所及重度收治醫 院毋須提出)。
2、前開計畫書訂有範例格式,含括院所基本資料、採檢 點設置、感染管制作業及傳染病通報措施、快篩陽性個案處置等。
3、本局於收受計畫書後,安排感染管制醫師及護理師各1 名完成實地或書面查核。申請院所通過查核後,本局 應併同指定綠色通道醫院、核酸檢驗機構及防疫車隊 轉送流程等規劃。
4、由本局報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 心審核同意後,指定為社區採檢院所。
(三)獎勵費用:依「執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醫療照護及防 治發給補助津貼及獎勵要點」及「傳染病防治獎勵辦 法」給予獎勵費用,包括每家院所設置獎勵費用20萬 元,以及轉檢、通報確診獎勵等。
三、旨揭院所得依以下說明申請執行自費抗原快篩:
(一)採檢對象:民眾無COVID-19疑似症狀及無TOCC暴露風 險,且有自費抗原快篩需求者。
(二)申請程序:旨揭院所有意願提供自費抗原快篩服務者, 須依旨揭自費抗原快篩指引自我查檢。抗原快篩收費標 準應報請本局核定,申請時需併同提報核酸檢驗代檢機 構或轉診之指定社區採檢院所名單,預先規劃通報採檢 等事宜。具公費抗原快篩資格院所可執行自費抗原快 篩,惟收費標準仍須報請本局核定。
(三)自費抗原快篩收費標準,由醫療院所訂定,依照醫療費 用收費標準核定作業參考原則,並經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核定後,將公告及檢驗費用等事項以紙本揭示於醫院明顯處。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 中心建議自費抗原快篩醫療費用每件以1,000元為上限 (含診療及檢驗試劑費用)。
四、執行抗原快篩原則:
(一)檢驗方法:抗原快篩係作為我國COVID-19之初篩檢驗, 倘抗原快篩陽性時,需再進行核酸檢驗確認。
(二)檢驗試劑:原則採用經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核准 防疫專案製造或輸入之SARS-CoV-2抗原快速檢驗試劑, 購買及使用皆須事先確認是否符合相關法規。
(三)採檢人員: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嚴重 特殊傳染性肺炎確定病例之檢體,應由醫師採檢為原 則;疑似病例或社區通報採檢病例之咽喉或鼻咽拭子等 接觸者檢體,不限由醫師採檢,得由醫師或其他醫事人 員採檢。
五、抗原快篩處置及後續處理:依據COVID-19抗原快篩檢驗結 果,應依抗原快篩個案處置流程進行後續處置。
(一)抗原快篩檢驗結果為陽性:可於原院所加採檢體進行核 酸檢驗,送至指定檢驗機構完成送驗,並透過健保網域 免帳號通報入口進行通報;或轉診至指定綠色通道醫院 並通知衛生局,安排轉診時需將病人安置於單獨空間。
(二)抗原快篩檢驗結果為陰性:受限於檢驗試劑之敏感度及 特異性,篩檢陰性無法代表絕對未受感染或未來不會受 感染,需落實手部衛生、咳嗽禮節及佩戴口罩等個人防 護措施。
六、旨揭院所執行抗原快篩相關注意事項:
(一)應依「醫療機構因應COVID-19感染管制措施指引」採取 適當的防護措施,加強落實動線規劃及個人防護措施等 感染管制因應作為,以避免疫情於院所內傳播。
(二)於個案採檢完畢後,須落實環境清潔及消毒,清潔人員 需穿戴適當防護。若環境有明顯遭病人口鼻分泌物汙染 時,則須立即進行清潔及消毒。
(三)不得以民眾未進行自費抗原快篩檢驗為由,而拒絕提供 適切醫療服務。查有違規時,除取消執行抗原快篩資格 外,並依醫療法裁處。
七、旨揭指引已置於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全球資訊網 (http://www.cdc.gov.tw)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專區之 「醫療照護機構感染管制相關指引」項下,請下載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