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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聯會函 轉知衛福部函各縣市衛生局,有關醫事人員死亡,於辦理執業執照註銷時,協助於醫事人員證書(含專科證書)明顯處加蓋「本證書自中華民國○年○月○日失效」戳記

主旨:轉知衛生福利部函各縣市政府衛生局,有關醫事人員死 亡,於辦理執業執照註銷時,協助於醫事人員證書(含專 科證書)明顯處加蓋「本證書自中華民國○年○月○日失 效」戳記,詳如附件,請 查照。

說明:依衛生福利部110年6月15日衛部醫字第1101664084號函副 本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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