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修正「衛生福利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醫療 (事)機構事業產業紓困貸款及利息補貼作業要點」部分 規定,除第三點第四款第一目至第三目自中華民國一百十 年五月一日生效外,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六月三日生效, 請惠予轉知所屬(轄)機構,請查照。
說明:依據衛生福利部110年6月9日衛部醫字第1101663970號函辦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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