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修正「衛生福利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醫療 (事)機構事業產業紓困貸款及利息補貼作業要點」第三 點、第九點,並自即日生效,請惠予轉知所屬(轄)機 構,請查照。
說明:依據衛生福利部110年5月28日衛部醫字第1101662364號函 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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