訊息佈達


全聯會函 有關貴部110年5月11日公告預告訂定公共衛生師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有關應考資格認定─公共衛生學分、醫事或與公共衛生相關學系、所、組、學位學程及公共衛生相關工作範圍、年資認定等部分

主旨:有關 貴部110年5月11日公告預告訂定公共衛生師法第四 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有關應考資格認定─公共衛生 學分、醫事或與公共衛生相關學系、所、組、學位學程及 公共衛生相關工作範圍、年資認定等部分,本會建議如說 明段,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貴部110年5月11日衛部醫字第1101660194A號函辦 理。

二、貴部於110年5月11日公告預告訂定公共衛生師法第四條第 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其中第二款所稱公共衛生學分,本 會有下列幾點建議:
(一)查各醫學系現多以模組規劃學程,其實質課程內容皆已 符合六大領域之規範並超過18學分之要求,為免未來反 覆審查並簡化流程,建請 貴部同意醫學系畢業者即具應 考資格。
(二)建議 貴部對於18學分認定之學科、列舉之課程名稱及領域之歸屬,應有實質審查認定之機制,且應由各領域之 教授參與。
(三)建議 貴部未來規劃考試科目比重及內容時,應考量公共 衛生多元性,始符合「專業不專屬」之立法精神以廣納 多元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