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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局函知 檢送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新版傳染病通報系統(NIDRS)有關「急性病毒性C型肝炎」之通報填報說明,請配合辦理

主旨:檢送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新版傳染病通報系統 (NIDRS)有關「急性病毒性C型肝炎」之通報填報說明1 份(附件),請貴單位配合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110年5月14日疾管防字第 1100200378號函辦理。

二、為提升傳染病通報效率,疾管署改版建置之「傳染病通報 系統(NIDRS)」訂於本(110)年6月21日上午8時起正式 對外服務。該系統刻正依該署今年2月1日修訂之「急性病 毒性C型肝炎」病例定義進行功能增修,於功能上線前,請 醫療院所於新版通報系統之「備註」欄位,依下述說明填 報檢驗項目及結果,進行通報作業(詳如附件之新版通報 系統功能增修前填報說明):

三、HCV RNA或HCV antigen(+)。

四、HCV RNA或HCV antigen於一年內由陰轉陽。

五、C型肝炎療程結束且達SVR者,HCV RNA(+)或HCVantigen (+)。

六、另,有關該署本年2月1日疾管防字第1100200013號函說明 第四項之系統名稱誤植,茲更正為「有關符合『急性病毒 性A、B、C型肝炎』通報病例檢驗結果,請轄區傳染病認可 檢驗機構配合登錄於該署『實驗室資訊管理系統 (LIMS)』」。

七、「急性病毒性C型肝炎通報定義暨防疫檢體採檢送驗事項」 電子檔已公布於該署全球資訊網(https://www.cdc.gov. tw)「傳染病與防疫專題/傳染病介紹/第三類法定傳染病/ 急性病毒性C型肝炎/重要指引及教材」項下,請逕行下載 運用。

附件一     附件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