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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聯會函 轉知「全民健保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部分診療項目,業經衛福部5/14令修正發布,除第二部第一章第一節門診診察費,自3月1日生效外,自6月1日生效

主旨:轉知「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部分 診療項目,業經衛生福利部於110年5月14日以衛部保字第 1101260152號令修正發布,除第二部第一章第一節門診診 察費,自110年3月1日生效外,自110年6月1日生效,請 查照。

說明:依據衛生福利部110年5月14日衛部保字第1101260152C號函 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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