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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聯會函 補充提供有關司法警察機關,向醫療機構索取病人個人通訊資料相關法令規定如說明
主旨:補充提供有關司法警察機關,向醫療機構索取病人個人通 訊資料相關法令規定如說明,請 參考。
說明:
一、本會於110年4月20日以全醫聯字第1100000472號函檢送衛 生福利部關於稅捐機關、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等單位,逕向 醫療機構索取病人病歷或個人通訊資訊相關函釋,諒悉。
二、有關司法警察機關等公務機關索取病人個人通訊資料相關 法令規定,如下:
(一)按「醫師法」第22條規定,醫師受有關機關詢問或委託 鑑定時,不得為虛偽之陳述或報告。「醫師法施行細 則」第6條規定「本法第22條所稱有關機關,係指衛生、 司法或司法警察機關」。
(二)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條、第6條:「個人資料之蒐 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 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 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所必要,且事前或事後有適當安全維護措施」,為公 務機關合法蒐集處理個人特種資料應具備之相關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