訊息佈達
衛生局函 衛福部對於醫療機構刊登「無刀雷射」等廣告內容是否違反醫療法規案
主旨: 為衛生福利部對於醫療機構刊登「無刀雷射」等廣告內容是否違反醫療法規一案,復如說明段,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衛生福利部108年1月11日衛部醫字第1081660351號函辦理。
二、 按衛生福利部103年4月9日衛部醫字第1031662475號函示略以:「..三、..醫療廣告刊登醫療儀器之名稱、療程或效能等事項,應以核定之產品中文仿單刊登範圍為限。」。次按衛生福利部105年11月17日衛部醫字第1051667434號令公告略以「核釋醫療法第86條第7款所稱『以其他不正當方式為宣傳』之範圍..五、誇大醫療效能或類似聳動用語方式(如:完全根治、一勞永逸、永不復發、回春..等)之宣傳」。
三、 術式名稱「無刀雷射」之妥適性,查衛生福利部104年8月21日衛部醫字第1041666156號函,應修正為「飛秒雷射白內障前置手術及老花矯正手術」在案。
四、 上開術式名稱衛生福利經再次函詢中華民國眼科醫學會,其意見略以,不得使用「無刀雷射」,更不可簡化為「無刀」一詞,以避免少數院所不當運用,造成民眾困擾(如附件)。
五、 本案請依上開函示原則並參酌中華民國眼科醫學會之意見辦理。